签名
信息鉴别的方法可以使信息接收者确定:信息发送者的身份以及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是否被改动过。如果信息的收发双方对该信息的内容及发送端没有争执的话,那么只采用鉴别技术也就足够了。鉴别技术可以保证在信息传送过程中对信息内容的任何改动都可以被检测出来,并且能够正确的鉴别出信息发送方的身份。但是,当信息的收发方对信息的内容及发送端产生争执时,只用鉴别技术就不够了。
收方可以伪造一份信息,从中获得非法利益,并且自称该信息是由发送方发过来的。例如,银行通过通信网络传送一张支票,收方就可以对支票数额进行改动,并且声称他已收到了这张支票。利用前面的鉴别技术丝毫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鉴别使用了一个收/发双方共享的秘密密钥,这样才能是发放产生一个鉴别码而接收方又能对该鉴别码进行校验。但是收方也能对他伪造的信息产生一个合法的鉴别码,这给整个系统带来严重的安全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商业系统中,通常都利用书面文件来规定契约性的责任,虽然鉴别技术可以完全有效的防止第三者的介入,但是却丝毫不能防止接收者的伪造。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发送方可能是不诚实的,由于他发送的信息变得对他很不利,而要逃避责任,那么发送方就可能谎称他从未发过这个信息。在整个争执过程中,第三方也无法分辨那种情况是真实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利用另外一种安全技术----数字签名。签名必须达到如下效果:在信息通信的过程中,接收方能够对公正的第三方(可以是双方事前统一委托其解决某一问题或某一争执的仲裁者)证明其收到的报文内容是真实的,而且确实是由那个发送方发过来的,同时签名还必须保证发送方发送后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否认他所发送过的报文,而收方也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来伪造报文或签名。
对于数字签名的产生过程来说,必须有足够的信息才能对报文和签名进行验证,没有足够的信息就会给伪造或否认报文提供可乘之机。但是收发双方用来产生与校验的签名的信息不能完全相同,因为一旦接收方能够用发送方用来产生签名的相同信息(算法和参数)来证实报文和签名,那么收方同样也能够用它来伪造报文和签名。所以签名产生者与签名证实者之间的相同信息绝对不能太多。如果发送方事后担心接收方否认接收到了他所发送的报文,那么发送方应能够请求获得报文证明,也就是说由接收方对发送方提供收到报文的证据。例如,如果甲方把报文发送给乙方,那么乙方就要向甲方发送一份签了名的报文证明收到了,由于这份报文有乙方的签名,所以乙方是不能抵赖他所收到的报文的。
随着信息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无纸办公彻底改变了过去手工操作的各种不便,显得更安全、更有效、更迅速、更简洁、更方便。数字签名以其独特的优势适应了这种发展,在无纸办公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例如,对公司内部有下级呈给上级请求批阅的公文 在以往只需领导大笔一挥签名盖章,以个人的笔迹来证明其真实性。但手写的文件签名非常容易伪造。除此之外,签名者还可以否认签名,宣称它是伪造的。但在无纸办公年代,计算机网络中传送的电子公文又如何盖章呢?又如何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呢?这就是——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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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 http://soft.yesky.com/SoftChannel/72356682675519488/20040406/17847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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